委托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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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 久益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 光和通用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黑0803执39号 久益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光和通用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803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告久益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光和通用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代理费2446005元及赔偿金516802.50元,案件受理费15251.20元,保全费5000元。 二、执行费由久益环球(佳木斯)采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营业室 账户名称: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涉案往来款专户 账号:6228400196089322864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梁传斌联系电话:0454-8709852 本院地址:佳木斯市胜利西路1号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