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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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881.6元及利息992.35元(截至2021年5月7日),并自2021年5月8日起至还清款项为止以实际结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4‰计算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6-18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