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货款382,368.21元; 二、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以382,368.2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28.21元,由原告福建省福鼎市源昌合盛石材有限公司负担134.56元,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9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