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来凤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来凤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887654.2元;

二、驳回原告来凤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鉴定费100000元,共计115600元,由原告来凤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78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负担57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5-21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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