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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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140250元(截止至2021年7月1日),并自2021年7月2日起按照1650元/月标准继续支付至淮安现代食品城A、B幢X号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5元,减半收取1553元,由被告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62×××33,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21-9-28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