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景德镇诚德电子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弘亚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景德镇诚德电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景德镇市弘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2800元及82800元货款自2018年8月13日至2020年2月25日止的利息23266.8元(82800元×0.0005×562天),自2020年2月26日起62800元货款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息,至付清货款时止;

二、被告景德镇诚德电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景德镇市弘亚贸易有限公司维修费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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