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景德镇莱特陶瓷有限公司
浮梁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景德镇莱特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浮梁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205884.36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15日),合计6205884.36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16日始至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

被告景德镇莱特陶瓷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浮梁县三龙镇三龙工业基地不动产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对上述第二判项抵押担保范围以外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景德镇莱特陶瓷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浮梁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47元,减半收取27623.5元,被告景德镇莱特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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