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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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兴万国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1012.86元、逾期利息8519.27元,以上共计339532.13元;并以331012.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15.4%支付2020年12月2日起的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于***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三、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由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宁夏兴万国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2元,由***、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6185元,由宁夏兴万国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007元;公告费310元,由***、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11 |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