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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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太阳升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车损及商品车辆损失合计19300元,被告***赔偿原告太阳升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运损失16667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太阳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14元,鉴定费12474元,合计16588元,由原告太阳升公司负担15888元,由被告***负担70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太阳升公司垫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太阳升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6-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