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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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新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0182执411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红珊,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郝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1)豫0182民初5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超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3887.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953.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双方别无其他纠纷。故(2021)豫0182民初58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9-26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