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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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港天增菜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港市五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70万元,并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 二、被告天增菜源、被告***、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原告东港市五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天增菜源所登记抵押的51座农业大棚在上述欠款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天增菜源提供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在上述欠款及案件受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果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2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天增菜源、被告***、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待执行时将该款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