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葫芦岛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葫芦岛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葫芦岛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5日的物业费共计3306.24元。 二、驳回原告葫芦岛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葫芦岛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5.00元;由被告***承担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