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327执7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麦丽梅(系申请执行人***之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7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欠原告***124600元,被告***于2020年5月起至2020年12月,每月的30日前还2000元,2021年1月至12月每月28日前还5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还48600元;二、若上述款项***未按时偿还,原告***有权将剩余未付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21年4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2000元标的款和1649元执行费,剩余款项从2021年5月起每月26日前还2000元,至还清之日止。2、***如不按上述协议履行,按原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股权)。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7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律师调查令且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18249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18249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 发布日期 | 2021-1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