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本金99897.56元及利息(利息以99897.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1元,减半收取1825.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345.50元,由***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651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