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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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王电气有限公司 南通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海安县久立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海安县久立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通市海王电气有限公司代偿款2633969.35元。 被告海安县久立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南通市海王电气有限公司利息(以代偿款2633969.3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8.18%计算至实际付清代偿款之日止)。 被告南通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对被告海安县久立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对被告海安县久立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南通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南通市海王电气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 被告海安县久立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南通市海王电气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6900元。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驳回原告南通市海王电气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480元,减半收取14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40元,由原告南通市海王电气有限公司负担240元,由被告海安县久立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久立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9000元,六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开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32×××16-03555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480元(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2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1-7-9 |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