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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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兴市满乐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纪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兴市满乐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意向金2000元; 二、被告东兴市满乐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补偿原告***经济损失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兴市满乐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9-2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