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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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银城企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泰乾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 上海银城佘山白银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坤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银城佘山白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垫付的款项5,969,000元; 二、被告上海银城佘山白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的利息68,643.50元,并支付原告以5,96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垫款利息; 三、被告上海银城企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坤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最高额4,400万元的范围内【该最高额为本案及(2019)沪0109民初18941号、(2019)沪0109民初18942号、(2019)沪0109民初18943号、(2019)沪0109民初18944号合计的最高担保额】对被告上海银城佘山白银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63.5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