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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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钟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截止2021年3月10日贷款本金95186.01元及利息4284.6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以本金95186.0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11.79%计付至被告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对被告***、***的抵押财产(位于钟祥市,他项权证号为钟房他证郢中字第××号的房屋)在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8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