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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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文献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共110000元,财产损失900元,以上费用共计120900元;

二、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检查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156427.11元(521423.7元×30%);

三、驳回原告刘文献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2元,由被告刘成军负担,原告刘文献已交1657元。鉴定费272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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