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榆林金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02民初4482号

原告:榆林金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常金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少强,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855。

负责人:常雪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榆林金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榆林金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榆林市金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榆林市金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援

审判员李鼎锋

人民陪审员武碧云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薛婧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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