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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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鑫河运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陕CXXXXX号出租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扣除已付8000元,实际应赔偿112000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陕CXXXXX号出租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0509.41元(原告***受偿后,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3500元,直接支付给被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96元,减半收取4448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43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