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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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代收水费300元,并支付以3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标准,自2020年4月27日起算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36元,由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23元,由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46元,由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9-30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