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汇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代收水费300元,并支付以3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标准,自2020年4月27日起算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36元,由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23元,由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46元,由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9-30
发布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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