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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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2020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27日的租金21103.96元。 二、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2020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逾期付款违约金2440.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元(已减半),由被告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8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