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2020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27日的租金21103.96元。

二、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2020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逾期付款违约金2440.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元(已减半),由被告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5-18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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