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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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惠州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8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X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附录,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涉案合同注销备案手续。 二、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惠州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4647.4元(在被告向原告交纳的购房款中予以扣除)。 三、驳回原告惠州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2元(原告惠州富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负担(在被告向原告交纳的购房款中予以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9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