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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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梧州新凯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梧州新凯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藤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电费人民币1969975.22元; 二、被告梧州新凯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藤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87459.85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相关款项可汇至本院代管款账户(户名:藤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藤县藤州大道支行,账号:62×××19)转交权利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46459元,原告藤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由被告梧州新凯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