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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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526执3618号 刘某(申请执行人)、饶某某(被执行人): 刘某与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0000.00元。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由另案转移分配20500元至本案,扣除执行费500元后已全部支付申请人,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在贵阳银行发放的工资收入可供执行,已向贵阳银行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因扣留工资时间较长,经告知申请人后,本案以终结执行报结,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2021-9-17 |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