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60055774); 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155.5元、利息2691.56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以后按涉案《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60055774)约定的执行标准,从2019年9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三、被告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88.4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归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88.47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