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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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旬阳县福寿祥食品有限公司 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由被告旬阳县福寿祥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078067.64元,并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以3979999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3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200000元。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支出的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律师费53300元,由旬阳县福寿祥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2、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旬阳县福寿祥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在抵押物价值500000元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抵押物价值300000元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旬阳县福寿祥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鉴定费用9000元,被告***垫付,由安康市财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被告***。 案件受理费41450元,由被告旬阳县福寿祥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