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借款本金4791.41元、利息555.97元及违约金1117.95元(利息按照《中国邮政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计算,暂计至2019年3月18日,并支付以4791.41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为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