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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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德馨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天津德馨置业有限公司与***于2020年12月8日签订《房屋交易合同》; 二、解除天津德馨置业有限公司与***于2021年1月14签订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 三、天津德馨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首付款289772元; 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天津德馨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元; 五、驳回天津德馨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可将赔偿款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3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计614元(天津德馨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反诉费2823元(***已预交),由天津德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双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2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