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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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天富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津0103执6591号 石和刚: 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石和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10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共计给付9018.97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 开户银行:天津农商银行 账户名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银行联行号:317110011894 一案一账号:石和刚(202109080005548857)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七日联系人:常迎联系电话:5831×××3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顺道4号邮编:300204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