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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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东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桂1224执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志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24民初9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万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9918元,共计19918元,返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05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已于2020年1月7日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万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申请执行人***误工费、交通费9918元,共计19918元,并返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0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申请执行费202元,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后,申请执行费202元,申请执行人***已缴纳。据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万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9918元,共计19918元,返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05元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