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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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清偿借款本金345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4月27日利息1766.02元、罚息2126.09元、复利82.08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均在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支付律师费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7-8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