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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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清偿贷款本金99850.57元、分期付款手续费381.32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4月23日,利息14105.26元;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结清之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99850.5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负担251元,被告***负担24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1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