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贺州市广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苍民初字第50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钟志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被告罗和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贺州市广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永松,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住***。

代表人李卫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练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梧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罗和端、被告贺州市广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以其尚未治疗终结,待拆除内固定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梁 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谭炳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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