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瑞达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怡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州怡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瑞达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2516003.49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怡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71元,由原告广州怡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843元,被告广州瑞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69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26 |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