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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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就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39-45号3436铺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已于2020年3月10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依据编号为09CH88140910000021号的《房地产平面附图》记载的四至将上述商铺交还给原告***。 三、被告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0日的租金93758.84元及逾期支付前述租金的违约金[以每季度欠付的租金为本金,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分别自当季度末月截止日期的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各期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四、被告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11日起至被告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将上述商铺交还原告***之日止的占用费(按7145元/月的标准)。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7元,由被告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9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