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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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珺凯清洁剂有限公司 裕洁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29183号 原告:裕洁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产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珺凯清洁剂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珺凯日用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桂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珺恺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锫怡,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裕洁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珺凯清洁剂有限公司、广州珺凯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珺恺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08日立案。 原告裕洁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其为第XXXXXXXX号“能量泡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原告使用,“能量泡泡”清洁剂在市场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被告生产的清洁剂上使用“能量泡泡”商标,严重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公证购买获得涉案清洁剂,该清洁剂背面印有广州珺凯清洁剂有限公司、制造商广州珺凯日用品有限公司等字样。原告2017年在聚鲨商城网络购物平台发现有大量涉案清洁剂销售,销售协议签署人为被告上海珺恺实业有限公司。三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100万元;2.三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4万元,其中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2万元。 被告上海珺恺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立案时确定管辖的唯一依据是被告上海珺恺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但是其与本案没有关联,原告亦未举证其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因此被告上海珺恺实业有限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即本案管辖连接点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本案与原告有实质争议的是被告广州珺凯清洁剂有限公司、广州珺凯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珺凯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此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原告主张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提交被告上海珺恺实业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北京环球聚鲨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环球瑞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证明被告上海珺恺实业有限公司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事实。因此被告上海珺恺实业有限公司为与本案争议事实存在关联,原告主张其销售行为构成侵权,被告上海珺恺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被告上海珺恺实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珺恺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珺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