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碱法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创想睿达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碱法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创想睿达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5600元;

二、被告北京碱法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创想睿达商贸有限公司利息(以456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1日计算至被告北京碱法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上述款项之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元,由被告北京碱法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转交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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