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品途数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裕民搬家有限公司 北京尚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北京尚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品途数信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签订的《入驻服务协议》于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品途数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尚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证金350000元; 三、被告北京品途数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尚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装修损失15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尚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5元,由原告北京尚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品途数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45元(因原告北京尚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北京品途数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尚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