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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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宜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4月7日起至2021年3月9日的利息及罚息9.2512万元(从2021年3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原告***与“宁波银行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订立的《直销银行投融资平台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年化融资费率及罚息标准计算),合计39.251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8元,减半收取计35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1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