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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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9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49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6元,由***、***、***、***负担,***对其中的2060元共同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