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美通美达超市有限公司
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美通美达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货款544044.05元及利息(以544044.05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美通美达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货款172424.97元及利息(以172424.97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北京美通美达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扣款74293元及利息(以74293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90元,由原告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负担682元(已交纳),被告北京美通美达超市有限公司负担117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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