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826执27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支行,住***。 负责人:李东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军,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苏0826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支行偿还截止2020年9月5日的信用卡透支款17918.27元(本金14993.37元,利息1648.7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58.11元,消费手续费418.0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核查;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于2021年8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目前该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对被执行人已查询到的财产进行查封处置,同意不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人员及限制其高消费措施,不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际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除了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查封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听取了其意见。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且正在按协议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826执2715号信用卡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8-25 |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