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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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法院依法追加被告***为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60万元)内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15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