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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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博瑞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与周口市博瑞祥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欧曼汽车销售合同》;

二、被告周口市博瑞祥汽车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购车款人民币90000元整;

三、被告周口市博瑞祥汽车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270000元整;

四、被告***、被告***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被告周口市博瑞祥汽车销售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5-14
发布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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