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汕头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 汕头市达泰新型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汕头市达泰新型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2,876.21元; 二、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汕头市达泰新型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72,876.2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55元,由原告负担2957元,由被告负担13,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