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87000元; 二、被告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款1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负担22元,被告奥玛水泥公司负担1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25 |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