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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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翔建工集团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芬河分公司 穆棱城山水泥销售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穆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齐齐哈尔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穆棱城山水泥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16315.80元及违约金13434.47元(以116315.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按年利率3.85%×1.5计算至2020年10月12日),合计129750.27元。并继续承担以116315.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6.00元,减半收取计1448.00元,由齐齐哈尔市腾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2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