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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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借款本金175726.73及利息12450.66元,并继续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对坐落于铁岭市银州区房屋(建筑面积57.2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LTA118840-S1-G1,他项权证号铁岭市房他证银州区字第LTA118840-××1)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8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9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9-18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